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
基本分类
类型 | 定义 | 期限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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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自2020年《专利法》新增) | 在先申请为首次申请; 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主题相同;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 | 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 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依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原则; 在先申请为正规国家申请(如未公开或已撤回但未被公众知晓)。 |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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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继承: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首次申请的日期为准,避免因时间差导致技术被他人抢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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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致性:在后申请需与首次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但表述方式可调整,且允许增加新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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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灵活性:首次申请与在后申请可在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支持国内专利“走出去”(如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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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优先权:一个在后申请可要求多个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以最早的首次申请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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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优先权规则,国内优先权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国优先权遵循《巴黎公约》规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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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首次申请被驳回或撤回,还能作为优先权基础吗?
答: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只要首次申请未被公开且未遗留任何权利(如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在后申请仍可主张其优先权,但若首次申请已公开或已授予专利权,则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 -
在后申请新增了技术内容,是否影响优先权?
答:不影响,优先权仅要求“相同主题”,允许在后申请增加新技术内容,首次申请为基础技术方案,在后申请可补充改进部分,新增内容不享受优先权,但核心部分的申请日仍按首次申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