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申请在先及合法注册等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 含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举例:A公司和B公司在同一天申请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XX”商标,A公司能提供此前在该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B公司无法提供,那么A公司的申请会被初步审定并公告,B公司的申请则被驳回。
自愿注册原则
- 含义: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 举例:某小型手工作坊生产的特色手工艺品,其使用的商标未进行注册,后来另一家企业在同类手工艺品上使用了与之近似的商标,由于该手工作坊的商标未注册,无法依据商标专用权阻止后者的使用。
合法注册原则
- 含义:商标注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禁用和禁注条款的规定。
- 举例: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冲突等,该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
强制注册原则
- 含义:在极少数特殊商品上,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即这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在我国,烟草制品属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举例: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其商标必须经过注册,若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卷烟进行生产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
使用在先原则(特定条件下)
- 含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 举例:C和D在同一天申请在第18类箱包商品上注册“YY”商标,C能提供半年前开始使用该商标于箱包销售的相关证据,D无法提供,那么C的申请会被初步审定并公告,D的申请则被驳回。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注册时,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且都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怎么办?
解答: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且都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根据规定,他们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商标局会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问题2: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侵犯,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解答:一般情况下,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难以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但如果该未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