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类商标主要包括电信服务,如电话通信、数据传输等,及相关增值服务,例如短信、彩信服务等
38类商标主要涉及通讯服务,以下是详细说明:
核心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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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组3801: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
- 典型服务: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付费电视节目播放、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等。
- 扩展服务:卫星电视广播、网络广播服务、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视频点播传输等。
-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属于第4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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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组3802:通信服务
- 典型服务: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子邮件传输、传真发送、卫星传送、光纤通信、调制解调器出租等。
- 新兴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数据流传输、语音邮件服务、在线论坛、位置定位服务(电信服务)等。
- :电话市场营销(第3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第45类)。
具体服务项目示例
服务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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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信 |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服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如宽带、光纤、拨号上网等。 |
短信和彩信服务 | 基于移动通信的文本和多媒体信息传输。 |
卫星传送 | 通过卫星实现的通信或广播服务。 |
视频会议服务 | 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进行的多方视频通信。 |
电子公告牌服务 | 如BBS、在线论坛等通信服务。 |
电信设备出租 | 如电话机、调制解调器、传真设备的租赁。 |
相关补充说明
- 与第9类、第42类的区别:
- 第9类包括通信设备(如手机、路由器),第38类仅涉及服务;
- 第42类包含电信技术咨询,而第38类不包含技术服务。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第38类商标是否包括“在线支付”服务?
解答:不包括,在线支付属于第36类(金融经纪)或第9类(支付软件),第38类仅涵盖通信相关的支付技术支持(如移动支付的数据传输)。
问题2:如果企业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应注册哪类商标?
解答:若视频点播为可下载的影视内容,属于第9类(数字文件);若为不可下载的流媒体传输,则属于第38类(通信服务),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