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的概念 功能性限定是指在专利权利要求中,通过描述发明创造的功能、效果或者技术问题等方面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它与结构性限定相对应,结构性限定主要是从产品或方法的结构、组成等物理特征方面进行限定。
一项关于一种新型照明设备的专利权利要求可能采用功能性限定:“一种照明设备,其包括用于产生光线的发光单元(1)和用于调节光线强度的控制单元(2),其中所述控制单元(2)能够根据环境光线的变化自动调节所述发光单元(1)的亮度。”这里的“能够根据环境光线的变化自动调节所述发光单元(1)的亮度”就是对控制单元功能的限定。
功能性限定的特点
(一)灵活性
- 功能性限定不局限于具体的结构或实现方式,使得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涵盖多种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不同结构或方法,这有助于防止他人通过微小的结构变化绕过专利侵权,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
- 在上述照明设备的例子中,无论是通过光敏电阻、光敏二极管还是其他能够感知环境光线变化的传感器来实现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只要落入该功能性限定的范围内,都可能构成侵权。
(二)不确定性
- 由于功能性限定没有明确具体的结构或步骤,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需要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效果,这一判断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 不同的人对功能和效果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而且技术的发展也可能使得原本认为不相同的功能实现方式在未来被认定为等同。
功能性限定在专利审查和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一)专利审查阶段
- 审查员在审查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时,会关注该功能的描述是否清晰、明确,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功能描述过于模糊或宽泛,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 如果权利要求中只是简单地描述“一种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装置”,但没有具体说明该功能是如何实现的,或者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手段有哪些,那么这种权利要求很可能会被审查员驳回。
(二)侵权判定阶段
- 在侵权判定中,当遇到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时,通常采用“功能 效果 手段”三要素对比法,即首先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实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的功能,其次是否达到了相同的效果,最后看其实现手段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后能够联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 对于上述照明设备的专利,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也能够根据环境光线变化自动调节亮度,并且其实现该功能的手段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说明书中得知的常规手段,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功能性限定的优缺点
(一)优点
- 扩大保护范围:能够将具有相同功能但不同结构的发明创造纳入保护范围,有效防止他人轻易规避侵权。
- 适应技术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实现方式可能不断涌现,功能性限定可以使专利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有效性,不会因为结构的微小变化而失去保护。
(二)缺点
- 侵权判定困难:如前所述,由于功能性限定的抽象性,在判断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增加了侵权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 权利要求解释争议:对于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容易引发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之间的争议,也给司法机关和专利管理部门的裁决带来挑战。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 1:功能性限定和结构性限定在专利保护中哪个更有优势? 解答:功能性限定和结构性限定各有优劣,不能简单地说哪个更有优势,结构性限定明确具体,在侵权判定时相对容易操作,但可能会被他人通过细微的结构改变绕过侵权;功能性限定则更具灵活性,能覆盖更多实现相同功能的不同结构,但侵权判定较为复杂,在实际专利申请中,需要根据发明创造的特点和保护需求综合考虑,有时也可以将两者结合使用,以更好地保护专利。
问题 2:如何在专利申请中合理运用功能性限定? 解答:功能描述要清晰、准确、具体,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不清,要确保功能性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即说明书中应该详细描述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实施例等内容,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适当结合结构性限定和功能性限定,既明确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又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