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中,确实存在允许申请人选择不公开专利申请的条款,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2节(b)(2)(B)中,以下是对美国专利不公开制度的详细说明:
美国专利不公开的具体条件
条件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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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请求不公布 | 申请人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要求不公开专利申请。 |
未向外国申请专利 | 申请人需证明其不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向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如中国、欧洲等)申请专利或提交PCT国际申请。 |
不公开的法律效力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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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护期的规避
美国专利法规定,若申请人选择不公开,其技术将保持秘密状态,直至专利授权时才公开,这与中国的“早期公布、迟延审查”制度形成对比,后者在专利申请满18个月后即公开,导致技术在授权前处于“临时保护期”,他人可自由实施且仅需支付少量费用,而美国允许不公开的制度,使得技术在授权前完全受商业秘密保护,避免了他人提前模仿的风险。 -
优先权的限制
若申请人后续需要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必须在首次提交美国申请后45天内撤销不公开请求,否则可能因技术公开时间冲突导致外国申请丧失新颖性,某美国专利申请于2020年1月1日,若申请人计划在2023年向中国申请专利,需在2020年1月1日后45天内撤销不公开请求,以确保中国申请的新颖性(中国要求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开)。 -
发明人匿名权的补充
除专利申请不公开外,美国《专利法》第115(b)条还允许发明人选择不公开姓名,需在申请文件中声明“发明人故意不公开身份”,此举可保护发明人隐私,避免竞争对手针对个人进行攻击,或防止社会观念保守领域的道德争议(如基因编辑技术)。
典型案例与策略
以美国第7,265,252号专利为例,申请人通过以下策略实现技术保密:
- 提交专利申请时同步申请不公开;
- 在审查通过后、授权前撤销不公开请求;
- 随后提交PCT国际申请,覆盖多国专利。
该策略使技术仅在最终授权时公开,避免了“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泄露风险。
制度设计的目的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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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初衷
美国不公开制度的设立主要为避免申请人因外国优先权规则导致技术新颖性受损,若申请人先在美国公开技术,再向中国申请专利时可能因中国“18个月公开期”规则丧失新颖性。 -
争议点
- 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的平衡:不公开可能阻碍技术传播,但美国更强调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动力。
- 优先权风险:若申请人未及时撤销不公开请求,可能导致外国申请失败。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美国专利不公开后,发明人是否完全无法维权?
答:是的,若不公开专利申请,技术在授权前属于商业秘密,他人实施无需支付费用,只有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才能依据专利权主张赔偿。
问题2:中国是否可借鉴美国不公开制度?
答:中国现行《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18个月强制公开,但学界有建议允许不公开以替代“临时保护期”弱保护机制,这可能与公共利益原则冲突,需权衡技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