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商标包括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如白酒、葡萄酒、威士忌等,以及相关配套产品与服务
3类商标主要涵盖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及相关产品与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含酒精的饮料
序号 | 具体商品名称 |
---|---|
1 | 薄荷酒、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茴芹酒(利口酒)、茴香酒(利口酒)、开胃酒、亚力酒、蒸馏饮料、苹果酒、鸡尾酒、柑香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杜松子酒、利口酒、蜂蜜酒、樱桃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酸酒(低等葡萄酒)、梨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朗姆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尼瓦(以甘蔗为主的酒精饮料)、白酒、汽酒、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等 |
相关服务
- 酿酒设备:酿酒机、发酵桶、过滤器、蒸馏器、储酒桶等用于制作酒类的设备。
- 食品配料:用于制作酒类的食品配料,如酵母、红曲、麦芽等。
- 餐饮服务:提供酒类饮品的酒吧、餐厅等相关餐饮服务。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33类商标中的“含酒精的饮料”是否包括所有含酒精的饮品?
解答:不包括,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3类商标中的“含酒精的饮料”明确排除了啤酒,同时医用饮料也不属于此类,而是归属于第五类;无酒精饮料则属于第三十二类。
问题2:注册33类商标时,除了考虑商品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外,还需要注意什么?
解答:注册33类商标时,除了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外,还需注意避免与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冲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准确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对于酒类产品的生产者而言,注册第33类商标能够有效保护其品牌名称、标识等不被他人非法使用,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