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行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
- 含义: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 具体要求及示例:
具体要求 |
示例 |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被视为未提交。 |
如申请人提交了纸质申请后,后续需要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等文件,也需以书面形式提交(除非另有规定允许电子形式)。 |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规定的,该文件视为未提交。 |
例如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后续的文件提交也应在该系统中进行,若以其他方式提交可能被视为无效。 |
单一性原则
- 含义: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
- 特殊情况及示例:
特殊情况 |
示例 |
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几项技术有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可合案申请。 |
例如一种产品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
如一套餐具的设计,包含碗、盘、筷等多个产品,可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先申请原则
- 含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这个先后顺序通常以申请日为基础。
- 申请日的确定及示例:
申请日确定方式 |
示例 |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
申请人在3月1日直接到专利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申请日为3月1日。 |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邮戳日不清晰导致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
申请人于3月5日通过邮局邮寄申请,邮戳清晰显示为3月5日,申请日即为3月5日;若邮戳模糊不清,专利局在3月10日收到申请,则申请日为3月10日。 |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
申请人使用速递于3月8日将申请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申请日为3月8日。 |
优先权原则
- 含义: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
- 优先权类型及示例:
优先权类型 |
示例 |
外国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某申请人在美国于2024年1月1日首次申请了发明专利,又在2024年10月1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申请专利,可享有外国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视为2024年1月1日。 |
本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适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某申请人在中国于2025年1月1日首次申请了发明专利,2025年6月1日又就相同主题再次申请,可享有本国优先权,申请日视为2025年1月1日,但需按要求提出书面声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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