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作废指因违反规定、连续三年未使用或有效期满未续展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流程终止或注册商标
申请作废是指商标注册过程中或注册后,因特定原因导致商标申请流程终止或注册商标失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具体说明:
商标申请作废的原因
情形 | 具体原因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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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绝对禁止条款 | 与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三维标志由商品性质决定形状等。 |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以不正当手段注册 | 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连续三年未使用 | 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他人可申请撤销。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有效期届满未续展 |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未续展且无宽展期(6个月)的,商标权终止。 |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注册人消亡或放弃 | 商标所有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 | 《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
商标作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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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专用权: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其他主体可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导致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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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风险:若因违法被撤销,可能需承担行政处罚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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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重新申请:被撤销后1年内,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通常不被核准。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有什么区别?
答:
- 无效宣告:因违反《商标法》绝对或相对禁止条款(如侵犯驰名商标),自始无效,可由任何人请求裁定。
- 撤销:多因使用不当(如连续三年停用、粗制滥造商品),由商标局依职权或他人申请作出,效力向后终止。
问题2:商标注册人如何避免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作废?
答:
- 定期使用商标,保留宣传记录、销售合同等证据;
- 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使用,需在收到撤销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证据或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