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判断标准包括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商标近似性判断
- 文字商标: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的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文字字形相近的,也通常认定为近似商标;仅进行简繁体字或异体字互换的,同样视为相近似商标,若在原商标中增加、改变或删除若干文字,且这些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副词、虚词等,不改变原商标含义的,两商标也属相近似。
- 图形商标: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也判定为近似商标。
- 组合商标:对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需从整体视觉上进行比对,若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似,导致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关联性判断
- 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 类似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可参照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认定,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或服务,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相应因素来认定。
混淆可能性判断
-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即假设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观察商标,若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
-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需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如果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那么即使商标的近似程度相对较低,也可能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显著性强的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其受保护的范围相对较广,因为显著性强的商标更容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和记忆,他人在后申请的商标只要与其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就可能导致混淆,从而被认定为侵权。
- 知名度高的商标:知名度高的商标,其影响力大,消费者对其认知度高,即使在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在后商标的使用容易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知名商标存在某种关联,如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以下是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栏目:
问题一
如何准确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解答
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首先要对比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声音等要素,看其是否在字形、读音、含义、构图、着色、外形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对于文字商标,要注意简繁体、异体字等的转换以及增加、删除、改变文字后的整体效果;对于图形商标,要关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对于组合商标,要从整体视觉上进行比对,还要结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考虑两者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还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问题二
在商标检索中,如何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判断的影响?
解答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检索判断中具有重要意义,显著性强的商标,其独特性和识别性更高,受保护的范围更广,在判断近似商标时,对于显著性强的商标,即使与他人在后申请的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也可能因容易导致混淆而被认定为侵权,而知名度高的商标,由于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他人在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商标时,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在商标检索中,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要给予更宽的保护范围,更严格地审查与之近似的商标申请,以防止他人攀附其商誉,造成市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