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于同类商品,且有一定影响,可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先用权是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以下是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详细说明:
构成要件
- 时间在先: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且通常还需早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时间。
- 范围相同或类似:在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 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上相同或近似。
- 具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使用目的正当: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是出于善意,不得有攀附他人商誉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限制条件
- 使用范围限制:只能在原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类别和范围;不得改变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等内容(以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一般只能在原有的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使用,不可拓展市场规模和使用地域。
- 附加区别标识:为防止商品来源混淆,注册商标权人可要求先用权人在使用商标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不同的包装、企业字号、产地等。
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性质特点
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而非与商标权平行的独立权利,它是在注册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例外规定,目的是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相关案例
- “采芝斋”商标侵权纠纷:苏州采芝斋是“采芝斋”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申请于2000年,诉讼发生后,杭州采芝斋提出先用权抗辩,法院判决杭州采芝斋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采芝斋”商标,但需要附加“杭州采芝斋”的区别性标识。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先用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吗?
解答:不可以,商标先用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抗辩权,通常仅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将先用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问题2:如何判断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
解答:需综合考虑商标的具体使用行为(如使用时长、频率、范围)、公众认可程度(如市场调查、消费者认知)、广告宣传投入等因素,若仅少量使用或局部使用,未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的,通常不认定为“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