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应在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驰名商标可延至5年,恶意注册无效宣告
商标异议提出时间及相关流程详解
异议提出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说明如下:
关键时间节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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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 |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告为准,公告内容含商标信息、申请人、核定商品/服务等。 |
异议期起算日 | 从公告当日(含)开始计算。 |
异议期截止日 | 公告日后第90天(自然日),若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
示例:某商标于2023年1月1日公告,异议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若期间无节假日)。
可提出异议的情形
异议需基于以下法定事由(需提供证据支持):
- 在先权利冲突
- 与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构成相同/近似(适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
- 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
- 违反禁止性规定
- 缺乏显著特征或具有不良影响。
-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如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
- 损害公共利益
- 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涉及国家名称、旗帜、国际组织标志等禁用元素。
异议申请流程
步骤 | 操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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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 | 异议申请书(需明确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如商标注册证、侵权对比图、合同等)。 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 |
提交途径 | 线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在线提交。 线下:向商标局寄送纸质材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
缴纳费用 | 每件异议案件收取官费300元/类(按被异议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计算)。 |
审查与裁决 | 商标局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出具《异议裁定书》(约612个月)。 |
注意事项
- 逾期不可补提:超过3个月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权利。
- 证据充分性:需提供足以证明冲突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商标使用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 重复异议无效: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得重复针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
- 关注审查动态:可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案件进度,及时补充材料或应对答辩。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A:原则上不影响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但若异议理由涉及“恶意注册”或“侵犯在先权利”,可同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如禁止使用),需另行提起诉讼。
Q2:异议被驳回后,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A:若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需缴纳复审费700元/类),仍不满的可向北京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