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不保护无显著性、通用名称、仅表商品特性或违公序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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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
- 示例:直接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如“苹果”申请在水果类别)、“自行车”申请在自行车类别。
- 法律依据: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显著性,通用名称因缺乏独特性无法注册(《商标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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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词汇
- 示例:“香甜”“快速”“防水”等直接描述商品特性的词汇。
- 例外: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可注册(如“微信”最初为描述性词汇,后因知名度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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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几何图形或常见符号
- 示例:纯色三角形、圆形、数字“1”等单一元素。
- 法律依据:缺乏独创性,无法起到识别作用(《商标法》第11条)。
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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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文化传统
- 示例:涉及色情、暴力、赌博(如“赌神”棋牌商标)、贬损民族情感的词汇(如“赵薇”谐音恶搞)。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条明确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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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民族歧视或地域歧视
- 示例:“黑鬼”牌巧克力、“土著”牌旅游用品。
- 法律依据:违反《商标法》第10条关于“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规定。
功能性或通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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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本身形状或功能必需的设计
- 示例:酒瓶的锥形设计、轮胎的圆形轮廓、饮料瓶的握槽。
- 法律依据:仅由商品性质决定的形状,无法垄断公共资源(《商标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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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包装或行业惯用设计
- 示例:月饼的圆形礼盒、药品的白色极简包装。
- 法律依据:缺乏显著性,属于行业通用设计(《商标法》第11条)。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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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地理标志
- 示例:“瑞士手表”实际产自广东、“法国红酒”未在法国生产。
- 法律依据: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来源,违反《商标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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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机构或奖项
- 示例:“国际名牌认证协会”“全球最佳产品”等无实际依据的称号。
- 法律依据:构成欺骗性使用,可能违反《商标法》第10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他人权利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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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
- 示例:使用明星照片申请化妆品商标、擅自注册“王健林”姓名商标。
- 法律依据:侵犯人格权,需取得权利人书面授权(《商标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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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在先商标
- 示例:与“可口可乐”高度近似的“可日可乐”、模仿“Nike”勾形的图案。
- 法律依据: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32条。
其他不受保护的情形
类型 | 示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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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含国名或国旗 | “中国”牌茶叶、五星红旗图案 | 《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国家名称/标志 |
缺乏实际使用意图 | 囤积大量商标却不使用 | 《商标法》第4条反对恶意注册原则 |
违反宗教政策 | “耶稣”牌十字架饰品 | 《商标法》第10条及宗教事务条例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解答:
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
- 固有显著性:商标本身具备独创性(如“华为”“小米”)。
- 使用获得显著性:初始为描述性词汇,但经长期宣传被消费者认可(如“微信”“支付宝”)。
若商标直接描述商品功能、原料或通用名称,通常需通过使用证据证明其已获得“第二含义”才能注册。
问题2:如果商标被驳回,还能通过其他方式保护吗?
解答:
- 版权或专利权:若商标设计包含艺术创作(如图形、卡通形象),可通过版权登记保护;若涉及技术方案(如产品外形),可申请专利。
- 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商标虽未注册,但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攀附商誉。
- 域名或企业字号:通过注册域名或工商字号,弥补商标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