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以下是关于商标撤三需要的证据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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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撤销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商标注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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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为经营或存续状态的调查报告及证据:应提供注册人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等调查报告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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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网上平台检索调查证据:在综合性网上平台、商标核定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进行检索调查,相关检索应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提供的平台检索应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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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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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时需关注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以及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否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利害关系等。
以下是两个与本文相关的问题及其解答:
问题1:商标撤三申请中,如何证明商标的使用?
答:在商标撤三申请中,证明商标的使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以及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问题2:如果怀疑对方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真实,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怀疑对方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真实,可以在行政阶段通过行政诉讼去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