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
“撤三”案件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撤销的程序,该程序在实践中简称“撤三”。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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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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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步骤
- 撤三申请: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进行审查。
- 撤销复审: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可申请复审。
- 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对撤销复审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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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特点:撤三申请已成为清除在先注册障碍的常用有效手段。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变形使用”?
答:“变形使用”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相比,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化,判断“变形使用”是否被认定为有效使用,关键在于两者之间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
问题2:如果对撤销复审决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