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商品
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经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后,其他人再次销售合法取得的商品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其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
商标权利用尽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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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定义: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也称商标权利穷竭原则,指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过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同意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的权利已经穷竭,无法再干预他人在市场上的销售或使用。
- 目的:该原则主要为了防止商标权人通过控制商品的分销和运营渠道来垄断市场,确保市场流通环节的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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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
- 法律依据:各国法律普遍承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理论基础:商标的基本功能是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通过不断附加商业信誉,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信任,商标的价值在于其标识性和商誉,而非对商品流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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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
- 首次销售:当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销售至市场后,基于商标价值所获得财产利益已经实现。
- 后续流通:购买人可以使用或进一步销售该商品,而商标权人无权干涉,这意味着,即使商品在后续流通中被多次转手,只要每次交易都是合法的,商标权人就不能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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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 平行进口: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可能受到挑战,如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从国外进口已在当地市场销售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可能会主张权利,因为平行进口可能损害其在本国市场的独占地位。
- 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商品在后续流通中被篡改、伪造或假冒,商标权人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权利用尽是否适用于所有商品?
答: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大多数商品,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由于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对于奢侈品等高附加值商品,商标权人也可能通过合同等方式限制商品的二次销售。
问题2:商标权利用尽是否意味着商标权人放弃了所有权利?
答:并非如此,商标权利用尽只意味着商标权人放弃了对特定商品再次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其他权利,商标权人仍然可以保护其商标不被侵权,防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