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含义 无效宣告是指在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启动主体
- 单位
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如果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就可以作为单位主体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些单位可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如认为对方的专利阻碍了自身的技术研发或市场拓展,通过无效宣告来消除这种障碍。
- 个人
个人包括科研人员、发明家、普通民众等,一位独立的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某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其实是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的新颖性要求,他就可以以个人身份请求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二)审查依据
- 专利法规定
- 新颖性方面:如果一项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技术或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那么该专利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某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在一本专业学术杂志上详细刊登,这就违反了新颖性的要求。
- 创造性方面:专利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一项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带来明显的技术进步,就可能被认定缺乏创造性而被无效,对现有产品仅进行了简单的形状改变,而这种改变对于产品的性能和功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进,就可能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
- 实用性方面:专利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一项专利技术无法在实际生产中实施,或者实施后会产生负面影响,如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宣告无效,一种声称可以高效节能但实际无法稳定运行的能源转换装置的专利,就可能因实用性问题而被无效。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原则:除了专利法本身的规定外,在无效宣告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查原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还需要考虑是否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等情况,审查过程也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无效宣告的程序
(一)请求阶段
- 提交请求书
请求人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书中应当明确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等内容,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指出某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求,并附上相关的对比文献作为证据。
- 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首先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检查请求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费用是否缴纳等,如果形式审查不合格,会通知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
(二)受理阶段
- 受理条件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会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 专利权人答复
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答复可以是同意请求、反对请求并陈述理由和提交证据等,如果专利权人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三)审理阶段
- 组成合议组
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成立合议组,一般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合议组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进行审查。
- 口头审理(可选)
在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有机会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争议或者证据真实性有疑问的情况,口头审理有助于合议组更准确地查明事实。
- 书面审理
如果不需要口头审理,合议组将进行书面审理,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请求书、答复书、证据等进行审查判断。
(四)决定阶段
- 作出决定
合议组经过审理后,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即该专利自始不存在;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即认为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继续有效。
- 决定送达
审查决定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且是终局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一般不能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发现新证据等)下,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无效宣告的后果
(一)对专利权的影响
- 全部无效
如果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那么该专利从申请日起就被视为不存在,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任何专利权益,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一项发明专利被全部无效后,其他企业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无需向原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 部分无效
当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时,只是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被判定无效的部分不再受保护,一项专利有多个权利要求,其中部分权利要求因缺乏创造性被宣告无效,而其他权利要求仍然有效,专利权人对于有效的部分权利要求仍然可以行使专利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关技术。
- 维持有效
如果专利被维持有效,那么专利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他可以继续享有专利带来的独占权,如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收取专利许可费等。
(二)对相关方的影响
- 对请求人的影响
如果无效宣告成功,请求人可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消除竞争对手的专利壁垒、纠正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等,但如果请求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为了不正当竞争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一旦查实,可能会面临赔偿损失等后果。
-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无效宣告制度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通过无效宣告,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剔除出专利体系,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些本不应受保护的技术,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也保证了真正具有创新性的专利得到合理的保护,鼓励创新活动的开展。
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问题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的任何时间提出,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告如果反诉原告专利无效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二)问题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如何处理?
答: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通常会受到影响,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专利法的规定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专利无效情况下的处理约定,如合同自动终止、许可费退还等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