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授权指在专利申请中,避开与已有专利重复或冲突的部分,确保新申请
避重授权是指在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以避免重复授权,以下是关于专利避重授权的详细说明:
基本概念
- 定义: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当先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时,申请人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这一过程即为专利避重授权。
- 目的: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短、授权快,但保护期限短、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而发明专利审查严格、授权慢,但保护期限长、稳定性强,避重授权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同时,有机会通过后续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更长期、更稳定的保护。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下,若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实施流程
步骤 | |
---|---|
申请 |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 |
授权 | 实用新型专利通常先获得授权 |
放弃 | 在发明专利尚未授权前,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时,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
再授权 | 基于避重授权原则,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
注意事项
- 标注规范:在避重授权过程中,若在产品或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信息,需注意标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一旦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应及时更新标注信息,避免继续标注已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号,以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权利状态:在避重授权后,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之日起计算,确保专利权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常见问题与解答
专利避重授权后,是否可以同时标注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解答:不可以,在避重授权后,一旦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就应只标注有效的发明专利信息,继续标注已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号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如果发明专利在避重授权后被宣告无效,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恢复?
解答:不会恢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避重授权是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换取发明专利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