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原则是专利审查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现有技术,以下是关于新颖性原则的详细说明: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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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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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防止重复授权,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确保每一项获得专利权的技术都是独一无二的。
判断标准
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 数值和数值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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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必须一致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技术问题 | 必须一致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技术方案 | 必须实质相同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预期效果 | 必须一致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可以不同 |
具体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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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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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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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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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内容进行: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也将破坏新颖性。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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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对比原则:在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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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特征考虑: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原则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专利权的授予与否,还直接影响到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