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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什么会被提出异议

被异议多因与在先商标近似、侵犯他人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以下是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具体原因:

与在先权利冲突

具体情况 说明
近似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在文字、图形、发音等方面近似,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品牌或存在关联关系,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
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模仿、攀附他人的驰名商标,借助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误导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损害其他在先权利 如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或者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具体情况 说明
使用禁用标志 商标中含有国家标志、国际组织标志、官方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或者与这些标志近似而易产生混淆;包含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的文字或图形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绝对禁用条款规定。
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构成,且未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恶意注册

具体情况 说明
囤积商标 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热门词汇等相关的商标,企图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牟利,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妨碍竞争对手 出于竞争目的,恶意对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试图阻碍其商标的正常注册和使用,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审查差异与失误

具体情况 说明
审查员主观因素 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审查员的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个体差异,可能导致对商标的审查结果存在不同判断,使得一些本应被驳回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商标通过了初审。
数据库信息问题 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中的在先商标数据库可能存在记录差错,导致审查员在检索对比时无法准确获取所有相关信息,从而使部分存在问题的商标通过了初审。
近似判断复杂性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极为复杂,现有的审查程序难以穷尽所有情况,对于一些字形相近、含义微妙差异的文字商标等,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近似,进而使一些近似商标通过了初审。

行业与商品类似问题

具体情况 说明
跨行业近似 即使在不同的行业类别,但若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联想,误以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企业或存在关联关系,也可能引发异议,某服装品牌与某食品品牌,若商标过于相似,可能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
商品类似争议 对于商品的类似程度判断,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可能存在分歧,比如某些新兴商品或服务,其所属类别边界不够清晰,难以明确划分是否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从而引发异议。

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也受到审查差异、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商标为什么会被提出异议

以下是相关问题与解答:

如果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

解答: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该复审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审决定,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为什么会被提出异议

如何降低商标被异议的风险?

解答:在申请商标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查询,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初审公告商标等,避免与已有商标过于近似,确保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具有显著性和合法性,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不以恶意抢注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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