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标的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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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财产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监护权等),由于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才可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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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让与性:权利质权的核心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能够通过变价出质权利来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其标的必须具有让与性,即有变价的可能,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因无法让与,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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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并非所有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都适于设定质权,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动产所有权属于动产质权的范畴,也不是权利质权的标的;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由于其自身性质,也不能单独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常见的权利质权标的类型
类型 | 具体权利举例 | 质权设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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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债权质权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 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股权质权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等 |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知识产权质权 |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才能设立 |
应收账款质权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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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项目收益质押案:在福建海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涉及到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问题,法院认为,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且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时,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公路收益权可以出质,污水处理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相似,应允许出质,权利质权已具备公示之要件(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质权已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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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纠纷案: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孙启银股权质权纠纷案中,尽管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协议2》有效,但由于未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法院认定质押权未设立,这表明,对于股权质权等权利质权,不仅需要合同有效,还必须满足法定的登记等公示要件,质权才能设立。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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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吗? 解答: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出质,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而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部分,由于与特定的主体身份紧密相连,无法转让,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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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应收账款出质时,出质人后续的转让行为是否受到限制? 解答: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转让,但在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