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撤回的情况
|序号|具体情况|详细说明| ||||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例如申请的是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这些本身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申请人在后续审查或自查中发现后,可选择撤回申请。| |2|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比如说明书对技术方案描述不清晰、权利要求书界定的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等,可能导致申请无法获得批准,或者即使批准保护范围也会受限,申请人为避免不利结果而撤回。| |3|申请缺乏专利性|经进一步检索分析或评估,发现申请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继续申请下去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极小,进行下一步程序无意义,申请人决定撤回。| |4|申请人要求保密专利未获同意且认为保密更有利|当申请人申请保密专利,但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而申请人经综合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时,可能选择撤回专利申请。| |5|费用考量|此前提交申请时,没有勾选费减缓备案选项,需要多缴官费,申请人可能会选择撤回重新申请以降低费用成本。|
被视为撤回的情况
序号 | 具体情况 |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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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期缴纳费用 | 在初步审查阶段,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在申请过程中,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的申请维持费和滞纳金;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没有按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等,都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
2 | 未按期答复通知书 | 没有按期答复专利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例如在实质审查阶段,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3 | 未按规定提交资料 |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撤回专利申请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 操作流程: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般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由代理机构代办手续)。
- 注意事项:
-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专利申请撤回后,已缴纳的费用能退还吗?
解答:一般情况下,对于正常缴纳的申请费是无法退回的,但多缴、错缴、重缴的费用可以退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了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撤回申请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用。
问题2: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还想继续申请该怎么办?
解答: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如果申请人不想失去申请专利的机会,应当在恢复权利期限内申请办理恢复手续,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导致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并补办相关手续和补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