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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33条是什么

专利法33条是什么

法第33条是关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发明专利申请需经初步及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33条是什么

  • 法律条文: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立法目的:既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修改机会以完善专利申请,又防止申请人通过不合理的修改扩大保护范围或引入新的技术内容,从而平衡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具体适用情形及判断标准

  •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含义
    • 文字记载内容: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表述的文字、数据、图表等信息,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某种材料的名称、成分,说明书中详细描述了该材料的制备方法等,这些都属于文字记载的内容。
    • 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是指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以及附图,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明确地推导出的内容,不包括需要进一步推测、假设或引入外部知识才能得出的内容,说明书中描述了某装置包含A、B两个部件,且说明了A部件与B部件之间通过特定的连接方式实现某种功能,那么可以确定该装置必然包含A、B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这种连接关系,这就是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 不同类型申请的修改限制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常见的超范围情形包括扩大保护范围(如将温度范围从20 30℃修改为15 35℃)、改变技术特征关系(如将A部件连接B部件改为A部件焊接于B部件,但原始文件中未提及焊接方式)、引入未记载的技术术语(如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新技术概念)等;对说明书的修改,相对限制较宽松,但涉及技术实质内容的修改仍需谨慎,例如补充实施例的详细参数时,不能改变技术方案的本质。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即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应与原始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所展示的外观特征基本一致,不能有实质性的改变,如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的重大调整。

相关案例分析

  • 案例一:在某中药专利申请配方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计量单位由“两”换算成“克”是否属于“修改超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原专利申请文件,无法确定申请人原配方中记载的计量单位“两”是使用旧制(1斤=16两)还是采用新制(1斤=10两),即使认定其使用旧制,对旧制进行换算时是采用“一两=31.25克”还是“一两=30克”的换算关系,也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认定该修改超范围。
  • 案例二:在某墨盒行政诉讼案件中,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从字面上来看,“存储装置”显然是“半导体存储装置”的上位概括,这种修改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最高法认为,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出发,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确定,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该修改不超范围。

常见问题与解答

  • 问题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发现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想进行修改使其更精确,但担心超范围,应该怎么判断?
    • 解答:首先查看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是否有关于该技术特征更精确描述的相关记载,如果有,且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通常是允许的;如果没有相关记载,或者修改后的内容超出了原文件能合理推导出的范围,就可能构成超范围修改。
  • 问题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果想对产品的颜色进行微调,是否属于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 解答:如果颜色的微调在视觉效果上与原图片或照片所展示的基本一致,没有改变产品外观的主要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认为是超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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