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成立的标志是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动产质
权成立的标志因质押财产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动产质权成立标志
- 交付质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如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但无论何种交付方式,都必须确保质权人能够实际控制和处置质押财产,甲将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交给乙,当甲将汽车实际交给乙占有时,关于该汽车的动产质权即成立。
权利质权成立标志
- 有权利凭证的情况: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丙将一张存款单质押给丁,当丙把存款单交给丁时,该存款单上的权利质权就成立了。
- 无权利凭证的情况:如果没有权利凭证,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需要在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完成登记后质权才成立。
质权成立的一般要件
- 存在有效的主债权债务关系:质权的设立必须基于有效的主合同,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质权也不能成立。
-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记载出质人、质权人、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等事项,这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成立标志,权利质权根据有无权利凭证分别以交付或登记为成立标志,同时质权成立还需要满足存在有效主债权债务关系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等一般要件。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能否使用质押财产?
解答: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质押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占有质押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问题2:如果质押财产在交付后灭失,质权是否还存在?
解答:如果质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灭失,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