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主动放弃、三年未使用被撤或违法使用等情形
商标被注销的情形及详细说明
主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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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注销
- 情形:商标权人因业务调整、品牌战略变化等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交注销申请。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9条,允许注册人自行申请注销商标。
- 处理方式:商标局审核后直接注销,商标权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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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未办理商标转移
- 情形:企业主体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注销,未将商标转让或移转给他人。
-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企业终止后未处置商标的,由商标局主动注销。
- 处理方式: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商标权自企业注销之日起终止。
被动注销(强制注销)
注销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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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 | 《商标法》第49条 | 他人可申请撤销,商标局审查后撤销商标,并公告。 |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 《商标法》第49条 | 因使用不当导致商标通用化(如“阿司匹林”),商标局依职权或他人申请撤销。 |
违法使用商标 |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 |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注册等情形,商标局或法院依法宣告无效并注销。 |
期满未续展 | 《商标法》第40条 |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届满后,未在6个月宽展期内续展,商标局自动注销。 |
误导性使用导致不良影响 | 《商标法》第44条 | 如“红十字”等标志被滥用,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
注销后的法律效力
- 商标权终止:注销后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可自由使用。
- 禁止恢复:因期满未续展或主动注销的商标,不可恢复;因撤销(如三年未使用)的,需重新申请。
- 特殊情形:若因续展手续问题被注销,可在宽展期内(到期后6个月)补交费用并申请恢复。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避免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解答:
- 定期使用商标:通过商品销售、广告宣传、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保留使用证据。
- 保留证据链:保存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等,以应对他人撤销申请。
- 提前规划:若暂时无需使用,可考虑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避免资源闲置。
问题2:商标被注销后,能否重新申请相同名称的商标?
解答:
- 可以申请:原商标注销后,名称进入公共领域,他人可重新申请。
- 限制情形:若原注销因“恶意注册”或“误导性使用”,需间隔至少1年才能申请相同商标(《商标法》第50条)。
- 建议:重新申请前需查询商标状态,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