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避免混淆。
许可他人使用权
商标权人可依法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收取许可费用,许可类型包括: | 许可类型 | 特点 | ||| | 独占许可 | 仅被许可人可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商标权人自身及第三方均不可使用。 | | 排他许可 | 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可使用,但排除第三方使用。 | | 普通许可 | 商标权人可授权多个主体,且自身仍可使用。 |
转让权
商标权人可依法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公告,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商标权,受让人成为新权利人。
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未及时续展可能导致商标失效。
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实施以下行为(《商标法》第57条):
- 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 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等。
标明“®”标记的权利
注册商标可标注“®”符号,表明该商标已注册,未注册商标使用“™”标记,但无法律强制保护。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权用尽后,权利人是否还能控制商品流通?
解答:
商标权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指商标权人将商品合法售出后,无权干预该商品后续的转售、流通,A公司销售正品手机后,B购买后转卖,A不能以侵权为由阻止B的销售行为,但此原则不适用于假冒商品或商品质量被篡改的情形。
问题2:商标注册后长期未使用,是否会被撤销?
解答:
根据《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撤三”制度),例外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建议商标权人定期使用商标,或保留使用证据(如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