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因保护客体及审查标准差异,适用《海牙协定》而非PCT体系,故
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基本定位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其核心目标是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统一的国际申请框架,根据PCT第2条,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
- 发明专利(包括产品、方法、用途等技术创新)
- 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成员国承认的"小专利")
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的本质差异
对比维度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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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 | 技术方案(功能性创新) | 产品外观(形状、图案、色彩组合) |
创新性要求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新颖性、区别于现有设计 |
审查重点 | 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 | 视觉美感的独特性 |
保护期限 | 20年(可续展) | 15年(不可续展) |
PCT不适用外观设计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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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差异
PCT基于《巴黎公约》,而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长期由《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1999年修订)主导,两者在保护标准、程序规则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
国际协调难度
外观设计的"地域性"特征更显著:- 美国要求"装饰性+非功能性"双重标准
- 欧盟实行"整体产品外观"判断标准
- 中国采用"不相同+不相近似"审查原则 这种差异导致无法建立类似PCT的"单一形式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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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冲突
PCT允许申请人在30个月内选择进入指定国并接受实质审查,但外观设计保护往往依赖:- 注册制(如欧盟RCD):无需实质审查
- 初步审查+延迟审查(如中国):需在申请时提交效果图 这种即时性要求与PCT的"分段式审查"模式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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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路径
海牙体系自1960年代已形成专门规范,早于PCT(1978年生效),WIPO为避免体系重叠,明确将外观设计排除在PCT框架外。
国际实践中的替代方案
途径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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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国家申请 | 成本高、程序繁琐,但保护确定性强 |
海牙协定(Hague System) | 单次申请覆盖多国,但需满足共同要求 |
区域组织注册 | 如欧盟RCD、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
PCT+外观设计补充申请 | 通过PCT进入发明保护,同时单独处理外观设计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通过PCT进入国家阶段时,能否同时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解答:
不能直接通过PCT渠道提交外观设计申请,需在PCT国家阶段程序之外,根据目标国法律另行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需通过USPTO的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eFOEG)单独办理。
问题2:海牙协定与PCT在程序上有何本质区别?
解答:
- 海牙协定:采用"国际注册+国内效力认可"模式,由WIPO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生效,各缔约方自动给予保护。
- PCT:仅完成国际阶段的形式审查,指定国的专利授予仍需满足各国实质审查要求。
关键区别在于:海牙协定下外观设计保护具有"准自动"属性,而PCT仅简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