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商标构成的有:通用名称、功能性形状、单一颜色及仅表商品特点的图案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可由以下要素单独或组合构成:
- 文字(如“华为”“小米”)
- 图形(如苹果公司的苹果图案)
- 字母/数字(如“LV”中的字母组合)
- 三维标志(如可口可乐瓶身)
- 颜色组合(如蒂芙尼蓝)
- 声音(如诺基亚开机音乐)
- 动态标志(如阿迪达斯的动态三条纹)
不属于商标构成的情形及分析
情形 | 具体表现 | 法律依据 |
---|---|---|
通用名称或图形 | 直接表示商品性质、功能、原料等特点(如“苹果”用在水果上、“优盘”早期申请) |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缺乏显著性 | 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如纯色圆形)、单一字母(如“A”) | 《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功能性形状 | 商品本身功能所需的形状(如酒瓶的锥形设计、轮胎的圆形) | 《商标法》第十二条 |
官方标志或名称 | 与国家旗帜、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如“红旗”图案);国际组织标志(如红十字会)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公序良俗 | 包含暴力、色情、种族歧视等内容(如纳粹符号、恶搞历史人物的图案)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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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商标争议
- 初期因“优盘”为通用名称被驳回,后通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性,最终获准注册。
- :通用名称需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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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汽车商标
因与国旗名称高度近似,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予注册。
问题与解答
Q1:哪些标志可以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注册资格?
A1:原本缺乏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如“微信”“抖音”)或简单图形,若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形成“第二含义”(消费者能将其与特定商品关联),可获准注册。
Q2: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时需注意什么?
A2:需避免仅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如香水瓶的常规锥形),且不得影响技术效果(如轮胎的防滑纹路),若为装饰性设计(如可口可乐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