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且经实质审查无瑕疵,并按时缴付年费,方为
发明专利有效性的核心条件
发明专利的有效性需满足法定实质条件、形式要求及程序合规性,具体如下:
实质条件
发明专利需具备以下三大属性,缺一不可:
| 条件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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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颖性 | 全球范围内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使用、泄露等)被公众所知,且无抵触申请。 |
| 创造性 | 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非显而易见)。 |
| 实用性 | 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如技术可行性、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 |
形式要求
- 申请文件合规:
- 提交完整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等文件。
- 权利要求书需明确界定保护范围,说明书需充分公开技术细节。
- 程序合法性:
- 通过专利局审查(初审、实质审查)并授权公告。
- 按期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年费等官方费用。
地域与时间性
- 地域限制:仅在申请国/地区受保护(如中国专利在欧美无效)。
- 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
维持有效性的关键
行为 |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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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年费 | 专利终止(失效),可宽限期内补缴恢复。 |
主动放弃专利权 | 专利自放弃之日起失效。 |
被他人提出无效请求 | 需通过行政/司法程序抗辩,否则可能被宣告无效。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专利过期后能否恢复效力?
解答:
根据《专利法》第44条,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后,可在终止日起2年内补缴年费及滞纳金,申请恢复权利,超过2年则彻底失效,无法恢复。
问题2: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已签订的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依据《专利法》第47条,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已履行的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因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尚未履行的部分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