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讯逼供、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或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以及内容虚假、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均属无效
无效证据的定义与核心特征
无效证据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求,或存在程序瑕疵而被排除证明效力的证据,其核心特征包括: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通过窃听、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
- 与待证事实无实质关联
- 形式或来源不合法(如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书面证言)
- 超出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常见无效证据类型与示例
无效证据类型 | 特征描述 | 典型场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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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 | 通过违法手段取得 | 案例:私自安装窃听器获取的谈话录音;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 |
无关联性证据 | 与待证事实无逻辑或法律联系 | 案例:离婚诉讼中提交与婚姻无关的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中提交第三方无关交易记录 |
程序违法证据 | 收集/保存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案例:未密封的鉴定报告;未经质证的电子数据 |
真实性存疑证据 | 无法验证来源或完整性 | 案例:来源不明的微信截图;关键信息被篡改的合同 |
超期证据 |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且无正当理由 | 案例:行政诉讼中逾期提交的执法记录;错过举证期限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
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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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典型案例: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口供应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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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实务提示:私录视听资料若侵犯隐私权,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如拍摄他人住宅内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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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被告逾期提交证据视为无证据
- 特殊规则: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通过私人关系获取的单位内部文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解答:需满足双重条件:
- 形式合法:文件需加盖公章或经法定程序调取
- 来源合法:通过正常信息公开途径或法院调查令取得,若通过私下关系违规获取(如窃取盖章空白纸),则属于非法证据。
问题2:电子数据原件丢失,仅剩打印件是否必然无效?
解答:不一定无效,但需满足:
- 打印件需与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内容一致(需公证或司法鉴定)
- 能证明打印件来源的合法性(如提供原始存储介质哈希值比对报告)
- 符合《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性的要求,单纯无原件说明的打印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