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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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网络空间管辖条款
- 旧法:未明确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
- 新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地点法院管辖”
- 影响:强化跨区域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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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 主体类型 | 旧法规定 | 新法调整 | ||||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适用“避风港”原则 | 增加“红旗原则”例外:明知或应知侵权仍不采取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 | 平台内经营者 | 无特别规定 |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公示著作权权属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
完善视听作品权利归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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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认定标准
- 旧法:需签订书面合作合同
- 新法:新增“根据创作事实可推定合作作者身份”条款,解决实践中权属争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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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权益分配
| 作品类型 | 旧法分配比例 | 新法调整 | |||| | 普通职务作品 | 单位全部取得 | 单位需支付合理报酬给创作者 | | 特殊职务作品 | 双方约定 | 增设法定最低报酬标准(稿酬50%)|
扩展合理使用范围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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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教学科研豁免
允许教育机构为课堂教学、科研目的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删除原“不得出版发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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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继承规则
明确网络账号内的数字作品财产权可依法继承,但人身权(如署名权)不得继承
强化版权行政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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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
新增“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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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标准
| 侵权情节 | 旧法上限 | 新法调整 | |||| | 故意侵权且获利巨大| 50万元罚款 | 按侵权所得3倍或权利使用费10倍计算,上不封顶|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A:根据新法第43条,网络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若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如未支付报酬、超出教学科研必要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平台需对主播的侵权行为建立“通知删除”机制,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Q2:企业员工离职后创作的职务作品如何处理?
A:依据新法第16条,员工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作品,若与其在岗职责直接相关,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创作任务归属,并在作品完成后30日内向登记机构备案,方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