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应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4个月内完成,逾期需
发明主动修改的关键时间节点及规则解析
专利申请阶段的主动修改时机
阶段 | 主动修改允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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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交后(形式审查前) | 可主动修改非实质性内容(如错别字、格式调整),需在提交后2个月内补办手续。 |
实质审查阶段 | 可主动修改1次(发明专利特有),需在收到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后4个月内完成。 |
授权公告前 | 答复审查意见时可附带修改,无次数限制,但需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不得超原申请范围)。 |
法律依据与核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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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
- 修改范围: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禁止情形:不得删除权利要求、合并不同权利要求或加入未披露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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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仅允许1次主动修改,需以“修改专利权要求书”形式提交。
不同专利类型的修改差异
专利类型 | 主动修改机会 | 修改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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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实质审查阶段1次 + 答复审查无限次 | 需通过创造性、新颖性审查,修改需有理由支撑。 |
实用新型/外观 | 无实质审查,仅答复审查时修改 | 仅限形式瑕疵修正,技术内容修改空间极小。 |
修改超期的救济途径
- 逾期修改后果:视为放弃修改权,需通过“复审请求”或“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补救。
- 例外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可申请恢复权利(需提供证明,费用1000元/次)。
相关问题与解答(FAQ)
Q1:发明专利主动修改的次数是否包含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
A1:不包含,实质审查阶段的1次主动修改是独立机会,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次数不受限制,但需符合“修改不超范围”原则。
Q2:实用新型专利能否通过主动修改扩大保护范围?
A2:不能,实用新型无实质审查,修改仅限于消除形式缺陷(如错别字),新增技术特征或改变保护范围均被视为超范围,可能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