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注册商标,他人可申请撤销,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
商标撤三的定义
商标“撤三”是指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指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清理闲置商标资源,避免恶意囤积商标,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和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细化“撤三”程序,规定申请人需提交证据材料,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作出决定。
申请“撤三”的条件
条件 | 具体要求 |
---|---|
申请人资格 |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竞争对手、社会公众或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 |
针对对象 | 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以核准注册日为准) |
核心理由 | 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公开使用 |
例外情形 | 存在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导致未使用,可不撤销 |
“撤三”申请流程
- 准备材料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被申请商标未使用的证据(如市场调查报告、商品销售记录等)
- 提交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转交)递交材料。
- 商标局审查
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答辩(通常2个月内),并提供使用证据。
- 裁定结果
若商标注册人未答辩或证据不足,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反之维持有效。
- 复审救济
被撤销方可在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或向法院起诉。
“撤三”的法律后果
- 商标被撤销
- 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原商标进入公共领域,他人可自由申请。
- 一年内不得以相同或近似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 与“无效宣告”的区别
| 撤销三年不使用 | 商标无效宣告 | ||| | 针对长期未使用的商标 | 针对违法注册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 | | 可重新申请注册 | 通常永久禁止注册(如恶意抢注) |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哪些情形属于“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
解答: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导致工厂停工);
- 政府政策限制(如环保整治要求停产);
- 破产清算、商标许可纠纷等客观原因。
需提供证据:政府文件、合同、公告等证明材料。
问题2:如何证明商标已“实际使用”?
解答:
- 直接证据:商品标价签、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含商标标识);
- 间接证据:展会参展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电商平台销售记录;
- 特殊情形:许可他人使用需提供备案协议及被许可方使用证据。
注意:仅象征性使用(如内部文件)不足以认定为“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