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15类主要包括乐器、乐器配件及音乐器具等商品,如钢琴、吉他、琴弓、乐
商标第15类详解
商标第15类属于《尼斯分类》中的商品类别,主要涵盖乐器、音乐器具及相关配件、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教学用具、宗教用品等,以下是具体说明:
核心商品范围
群组 | 具体商品 |
---|---|
乐器 | 钢琴、电子琴、吉他、鼓、小提琴、口琴、竖笛、萨克斯管、打击乐器等 |
乐器配件 | 琴弦、琴弓、乐谱架、麦克风、音响设备、节拍器、校音器等 |
办公用品 |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订书机、打字机、墨盒、印章、纸张(办公用)等 |
体育用品 | 运动球类(足球、篮球等)、健身器材(哑铃、跑步机等)、运动护具、棋牌类道具等 |
教学用具 | 黑板、白板、地球仪、教鞭、教学模型、实验室仪器等 |
宗教用品 | 教堂用烛台、香炉、宗教仪式用具(如佛教法器、基督教十字架等) |
常见误区
- 与第10类(医疗器械)的区别:
第15类的体育用品仅指非医用的健身器材(如哑铃),而第10类包含医疗按摩器械、矫形器具等。
- 与第9类(电子设备)的区别:
第15类的办公用品仅限物理设备(如打印机),而第9类包含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
实际应用示例
- 乐器品牌:雅马哈(钢琴)、泰勒(吉他)需注册第15类。
- 办公用品品牌:惠普(打印机)、得力(文具)需注册第15类。
- 体育品牌:斯伯丁(篮球)、迪卡侬(健身器材)需注册第15类。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第15类是否包含电子乐器(如电吉他、合成器)?
解答:是的,电子乐器(如电吉他、电子合成器)属于第15类,但需注意与第9类(电子设备)的交叉部分,带有录音功能的电子乐器仍归第15类,而纯电子设备(如录音笔)则属于第9类。
问题2:宗教用品中的“香”属于第15类吗?
解答:是的,宗教仪式中使用的香(如佛教焚香、基督教教堂熏香)属于第15类,但普通日用的香薰产品(如家用香薰蜡烛)则属于第21类(家用器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