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指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已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等权利,可阻却他人恶意
商标有在先权的含义
商标“在先权”是指某一主体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基于某种法律事实或行为对该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商标尚未注册,权利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对抗他人恶意抢注或侵犯其权益的行为。
在先权的核心特点
特点 | 说明 |
---|---|
时间优先性 | 权利产生时间早于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 |
合法性基础 | 权利来源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使用、创作、企业名称登记等) |
对抗效力 | 可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相同/近似商标(需通过行政程序或诉讼主张) |
常见的在先权类型
权利类型 |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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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如“可口可乐”未注册时,他人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抢注 |
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 | 长期使用并积累商誉的商标(如地方老字号) |
企业名称权 | 企业字号与商标相同或近似(如“小米”与“米家”) |
外观设计专利权 | 商标图案与他人已注册的外观专利冲突 |
著作权 | 商标图形属于他人原创作品(如卡通形象) |
姓名权/肖像权 | 使用他人姓名、肖像作为商标(如“乔丹”商标案) |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混淆。
在先权的作用
- 阻止恶意抢注:
某网红店长期使用“茶小萌”未注册商标,他人抢注后,原使用者可主张在先权撤销该注册。 - 维护市场公平:
防止他人攀附商誉,如“老干妈”成名后,“老干爹”“老干娘”等抢注行为可被抵制。 - 保护合法权益:
未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可通过举证(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主张权利。
案例分析
- 案例1:北京“庆丰包子铺”因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成功异议他人抢注“庆丰”商标。
- 案例2:华为“鸿蒙”系统商标被驳回后,因该系统已提前发布并形成知名度,最终通过援引在先权获得注册。
与“优先权”的区别
对比项 | 在先权 | 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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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源 | 基于既有事实(如使用、创作) | 基于法律规定(如专利申请的国际优先权) |
功能 | 对抗他人侵权或抢注 | 确保同一主体在不同国家/类别申请的衔接 |
时间范围 | 早于他人申请日即可 | 需在特定期限内(如《巴黎公约》6个月)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主张商标在先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 权利合法性:需证明权利来源合法(如使用时间、创作过程);
- 一定影响力:未注册商标需在相关领域具备知名度(如销售范围、广告投入);
- 善意使用:权利人需以正常使用为目的,而非恶意囤积商标。
问题2:在先权是否必须通过商标注册才能主张?
解答:
不一定,在先权的核心是权利产生时间早于他人注册,无论是否注册均可主张,但未注册商标需通过证据(如合同、发票、宣传资料)证明其实际使用和影响力,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