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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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市场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商标,但未及时注册,2013年,广东某公司注册“纽巴伦”商标(与“新百伦”发音相近),并生产销售运动鞋,New Balance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
核心争议点
- 商标抢注与在先使用:原告主张“新百伦”为未注册商标但已形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纽巴伦”构成恶意抢注。
-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原告是否满足“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从而获得跨类保护。
- 商标近似性判断:两者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判决逻辑分析
争议焦点 | 原告主张 | 被告抗辩 | 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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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 | “新百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 “纽巴伦”系合法注册商标 | 支持被告,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
驰名商标认定 | 符合驰名商标标准,应跨类保护 | 原告未在鞋类商品上注册商标 | 驳回认定,驰名商标需以“注册商标”为基础 |
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 | “纽巴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 两者发音、字形差异显著 | 不构成近似,消费者可区分 |
败诉原因小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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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注册中文商标
New Balance长期仅依赖英文商标“New Balance”及未注册的“新百伦”进行市场推广,未按中国《商标法》规定在鞋类商品类别(第25类)注册中文商标,导致他人抢注。 -
驰名商标认定失败
根据中国法律,驰名商标的认定需以“已注册商标”为前提,原告未在鞋类商品上注册“新百伦”商标,无法直接适用跨类保护规则,法院仅认可其在宣传中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但保护范围有限。 -
商标近似性不足
“新百伦”与“纽巴伦”在字形、发音上存在明显差异(如“新”vs“纽”,“伦”vs“巴”),法院认为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
被告商标合法性
广东公司注册“纽巴伦”商标的程序合法,且实际使用中未刻意模仿原告商品设计或宣传,难以认定为“恶意抢注”。
典型意义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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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地域性原则
中国企业或个人可通过《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合法注册未被保护的外国品牌中文译名,即使对方为国际知名品牌。 -
驰名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未注册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积累“知名度”才能主张权益,但保护强度远低于注册商标,且跨类保护门槛极高。 -
企业合规教训
- 外资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前,应在核心类别(如鞋类第25类)注册中文商标。
- 对近似商标的监测与异议至关重要,避免他人抢注。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避免商标被抢注?
解答:
- 提前注册:在目标市场核心商品类别(如鞋类第25类)注册中文、英文及图形商标。
- 防御性储备:对关联类别(如服装、配件)进行全类注册或重点防御。
- 监测与异议:定期检索商标公告,对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
- 规范使用:标注“®”或“TM”符号,明确商标权属。
问题2:驰名商标认定对本案有何影响?
解答:
本案中,法院因原告“新百伦”未注册商标,拒绝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需以“已注册商标”为前提(除非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若原告事先注册了“新百伦”商标,则可能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打击“纽巴伦”,但因程序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