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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案为什么会输

未注册中文商标致权益无保障,遭抢注后维权难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1. 案件
    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市场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商标,但未及时注册,2013年,广东某公司注册“纽巴伦”商标(与“新百伦”发音相近),并生产销售运动鞋,New Balance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2. 核心争议点

    • 商标抢注与在先使用:原告主张“新百伦”为未注册商标但已形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纽巴伦”构成恶意抢注。
    •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原告是否满足“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从而获得跨类保护。
    • 商标近似性判断:两者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判决逻辑分析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 被告抗辩 法院认定
商标权属 “新百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纽巴伦”系合法注册商标 支持被告,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 符合驰名商标标准,应跨类保护 原告未在鞋类商品上注册商标 驳回认定,驰名商标需以“注册商标”为基础
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 “纽巴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两者发音、字形差异显著 不构成近似,消费者可区分

败诉原因小编总结

  1. 未及时注册中文商标
    New Balance长期仅依赖英文商标“New Balance”及未注册的“新百伦”进行市场推广,未按中国《商标法》规定在鞋类商品类别(第25类)注册中文商标,导致他人抢注。

  2. 驰名商标认定失败
    根据中国法律,驰名商标的认定需以“已注册商标”为前提,原告未在鞋类商品上注册“新百伦”商标,无法直接适用跨类保护规则,法院仅认可其在宣传中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但保护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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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商标近似性不足
    “新百伦”与“纽巴伦”在字形、发音上存在明显差异(如“新”vs“纽”,“伦”vs“巴”),法院认为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4. 被告商标合法性
    广东公司注册“纽巴伦”商标的程序合法,且实际使用中未刻意模仿原告商品设计或宣传,难以认定为“恶意抢注”。


典型意义与启示

  1. 商标注册地域性原则
    中国企业或个人可通过《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合法注册未被保护的外国品牌中文译名,即使对方为国际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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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驰名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未注册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积累“知名度”才能主张权益,但保护强度远低于注册商标,且跨类保护门槛极高。

  3. 企业合规教训

    • 外资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前,应在核心类别(如鞋类第25类)注册中文商标。
    • 对近似商标的监测与异议至关重要,避免他人抢注。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避免商标被抢注?
解答

新百伦商标案为什么会输

  1. 提前注册:在目标市场核心商品类别(如鞋类第25类)注册中文、英文及图形商标。
  2. 防御性储备:对关联类别(如服装、配件)进行全类注册或重点防御。
  3. 监测与异议:定期检索商标公告,对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
  4. 规范使用:标注“®”或“TM”符号,明确商标权属。

问题2:驰名商标认定对本案有何影响?
解答
本案中,法院因原告“新百伦”未注册商标,拒绝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需以“已注册商标”为前提(除非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若原告事先注册了“新百伦”商标,则可能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打击“纽巴伦”,但因程序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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