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且申请日前未公开发表、使用或被他人提出时,即具备新颖
新颖性的定义与核心要求
新颖性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条件之一,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未被他人抢先申请,需满足以下两点:
- 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既未在国内外出版物、网络、会议等渠道公开,也未通过使用、销售等方式为公众所知。
- 无抵触申请:不存在他人(或本人)在先申请且内容相同的有效专利或申请。
具备新颖性的具体情况
(一)未被现有技术覆盖
现有技术范围 | 判断标准 |
---|---|
出版物(论文、专利、书籍) | 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如替换通用术语、简单数值调整)即破坏新颖性。 |
公开使用(销售、展览) | 产品在公共场所展示、销售,或技术被实际应用(如设备运行、方法操作)即构成公开。 |
口头公开(演讲、讨论) | 仅口头描述但无实物/资料辅助时,需结合听众范围判断是否构成“公众可知”。 |
示例:某新型机器人设计仅在公司内部研讨会演示,未对外宣传或公开资料,仍具新颖性。
(二)时间标准:申请日前未公开
- 关键时间点:以申请日为准,申请日前的公开破坏新颖性,申请日后的公开不影响。
- 例外:若他人在申请日前已公开相同技术,即使申请人不知情,仍丧失新颖性。
(三)无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情形 | 说明 |
---|---|
他人在先申请(未公开) | 他人早于申请人提交相同内容专利申请,即使未公开,仍导致新颖性丧失。 |
本人在先申请(未授权) | 同一申请人此前提交但未获授权的相同内容申请,视为抵触申请。 |
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 实验性使用:
在科学研究或实验中制造/使用技术方案,且未公开或用于商业目的(如高校实验室试制原型)。 - 保密协议下公开: 在限定范围内(如合作开发、鉴定会)披露,且参与者签订保密协议,不视为公开。
- 明显误解的公开: 与实际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如图纸标注错误参数),需证明非故意泄露。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混合现有技术是否破坏新颖性?
解答:
若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如A技术+B技术=C方案),且组合后无创新效果,则缺乏新颖性。
例外:若组合后产生协同作用或解决新问题(如“无人机+快递柜”实现高效配送),则可能具备新颖性。
问题2:如何避免因公开丧失新颖性?
解答:
- 先申请专利再公开:技术成果成熟后立即提交申请,后续发表论文、参展等需在申请日后进行。
- 保密措施:与合作方、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控制技术扩散范围。
- 分段公开策略:专利申请前仅披露必要信息(如概念图),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