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显著性的商标需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特质,如独创文字/图形、非通用名称、非直接描述性标志,或经使用取得"第二含义"的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性的定义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有属性,使其具备识别性和独特性,根据《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条件,直接影响商标的法律效力。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类型
商标类型 | 特点 | 示例 |
---|---|---|
固有显著性商标 | 与商品/服务无直接关联,本身具有独创性或任意性,可直接注册。 | "Kodak"(柯达)、"Sony"(索尼) |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形成市场识别力,可注册为商标。 | "微信"(最初为通用名称,后因使用获得显著性) |
暗示性商标 | 间接暗示商品特性,需消费者联想,具有一定创意。 | "CocaCola"(可口可乐,暗示饮料特性) |
虚构词汇商标 | 自创无含义的词汇,天然具备显著性。 | "Google"、"Xbox" |
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类型
商标类型 | 特点 | 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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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 | 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名称、功能或原料,缺乏区别性。 | "苹果"(水果)、"笔记本"(电脑) |
描述性词汇 | 仅描述商品特点(如形状、质量、用途),无法区分来源。 | "快速"快递、"甜"饮料 |
地理名称 | 直接使用地区名(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北京"(普通地名)、"香槟"(例外,历史形成) |
公序良俗违禁词 | 包含国家名称、国际组织标志、民族歧视性内容等。 | "红旗"(国旗名称)、"黑鬼" |
判断商标显著性的关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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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区别性
商标需能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而非仅仅描述商品本身。
例:"Apple"(苹果)用于电子产品具有显著性,但用于水果则无。 -
是否具备创造性
自创词汇、谐音、拼接等设计可增强显著性。
例:"TikTok"(抖音)为虚构词,显著性高。 -
是否通过使用形成识别力
即使商标最初无显著性,长期宣传和使用可使其获得“第二含义”。
例:"京东"(原意为“东京”谐音,通过使用成为电商平台代名词)。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提升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解答:
- 添加显著元素:如图形、颜色组合、独特字体等。
- 结合其他标志:将描述性词汇与虚构词组合(如“快手”+图形logo)。
- 提供使用证据:若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识别力,可提交市场销售、广告宣传等材料。
问题2: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解答:
- 一般情况下不可:如“上海”“黄山”等直接表示地名的标志,缺乏显著性。
- 例外情况:
- 地名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香槟”指代气泡酒);
- 地名与其他元素组合(如“青岛啤酒”中的“青岛”+“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