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主动放弃、过期未续展、三年未使用、违法或
商标注销的法定情形
商标注销是指因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申请,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
- 情形:商标权人因业务调整、品牌战略变化等原因,自愿放弃商标专用权。
- 流程: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说明注销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续展
- 情形: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需办理续展手续,若未按时续展且宽展期(期满后6个月)仍未补办,商标将被注销。
- 示例:某公司在第35类注册的商标于2023年6月到期,未在2023年12月前续展,则该商标于2024年1月自动注销。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无继受主体
- 情形:自然人商标注册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企业/组织注销后无承继主体,其商标可能被注销。
- 处理方式:需由清算组织或遗产管理人办理商标移转手续,若无人继承则进入注销程序。
-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
- 情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宣传等),他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俗称“撤三”),若商标局裁定撤销,则商标被注销。
- 例外: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未使用的除外。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
- 情形: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或宣传,导致公众已将其视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曾为商标)。
- 处理方式:商标局可依职权或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并注销。
- 示例:某品牌“止咳糖浆”长期广泛使用后,被公众普遍称为“XX糖浆”,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区别表
对比项 | 商标注销 | 商标撤销 |
---|---|---|
性质 | 权利人主动放弃或自然终止 | 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取消 |
常见原因 | 到期未续展、主动申请、主体消亡 | 恶意注册、侵犯公共利益、欺诈 |
法律后果 | 专用权终止,可重新申请相同商标 | 专用权终止,通常禁止1年内重复申请 |
启动主体 | 商标权人或法定事由触发 | 他人举报、商标局依职权查处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注销后能否重新申请相同商标?
解答:可以,商标注销后,原商标权终止,他人可重新申请注册相同商标,但需注意,若原商标因“撤三”被撤销,需等待1年后方可申请(《商标法》第五十条)。
问题2:如何避免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导致商标被注销?
解答:
- 保留使用证据:定期保存商标使用记录(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
- 象征性使用:即使业务暂停,也可通过少量销售或公益捐赠维持使用状态;
- 续展时声明:在续展时提交《商标使用声明》,说明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