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后可申请复审或起诉,停止侵权追责,评估技术保护方案,必要时咨询律师完善
专利无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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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第47条),无效决定对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许可合同等具有追溯力,但不影响无效前已履行的合同或已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 -
权利恢复
若专利因“修改超范围”或“缺乏新颖性”等理由被无效,可尝试通过提交新申请(如符合条件)或申诉恢复权利,但需具体分析无效原因。
无效后的处理步骤
(一)专利权人需采取的行动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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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缴纳年费 | 专利失效后无需继续缴纳年费,可办理专利权终止手续(通过CPC提交终止请求)。 |
处理侵权纠纷 | 若存在侵权诉讼,法院将驳回专利权人诉求;若已被判定侵权,可申请再审。 |
商业秘密保护 | 将技术转为商业秘密,通过保密协议、内部管控等方式保护。 |
行政诉讼救济 | 对无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被控侵权方需采取的行动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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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侵权程序 | 若侵权案在审,可申请法院驳回;若已赔偿,可要求返还(需证明专利无效)。 |
追偿损失 | 若因专利无效导致自身损失(如停产、赔偿),可向原专利权人主张赔偿。 |
后续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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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调整
- 若核心技术仍具备创新性,可重新设计并提交新专利申请(需避免原无效缺陷)。
- 示例:原专利因“创造性不足”无效,可补充实验数据或改进技术效果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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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护途径
- 著作权:若技术文档或软件代码具有独创性,可登记著作权。
- 商标/外观设计:若产品外观或品牌关联技术,可申请商标或外观专利。
- 商业秘密:对无法专利化的技术(如工艺参数),通过保密协议保护。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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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决定的溯及力例外
- 在无效宣告前已执行的专利许可合同、侵权判决等,原则上不追溯(《专利法》第47条但书)。
- 例外:因专利权人恶意造成无效的,需赔偿被许可人或被控侵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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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原因分析
- 常见无效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等。
- 需针对性改进技术方案或申请策略,避免重复错误。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专利无效后,他人能否追诉此前的侵权行为?
解答:
- 一般情况:专利无效后,他人实施该技术不构成侵权,但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不追溯。
- 例外情况:若专利权人恶意伪造权利(如明知无效仍起诉他人侵权),被控方可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2:对专利无效决定不服,如何争取权利恢复?
解答:
- 行政诉讼:在收到无效决定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挑战无效理由(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 新申请布局:若原专利核心价值未丧失,可修改技术方案后重新申请专利,规避原有缺陷。
- 商业谈判:若无效由他人提起,可尝试通过和解协议恢复部分权益(如支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