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注册商标,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但因不可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交使用证据,未提供或证据无效的,商标将被撤销。
适用情形与条件
情形 | 法律依据 | 说明与示例 |
---|---|---|
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商标 | 《商标法》第49条 | 商标注册后未用于商品/服务,或仅用于象征性用途(如纯展示),可申请撤三。 |
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 《商标法》第49条 | 注册商标因使用不当变成行业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商标被淡化为药品通用名)。 |
缺乏显著特征或误导公众 | 《商标法》第49条 | 商标注册后因使用导致显著性弱化,或误导消费者(如“优衣库”被抢注后未实际使用)。 |
恶意囤积商标 | 《商标法》第49条 | 注册大量商标却无真实使用意图,占用公共资源(如抢注热门词汇后闲置)。 |
申请撤三需准备的材料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书(官方模板填写);
-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商标使用证据(非必须,但建议准备):
- 若主张自身商标已使用,需提供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记录等;
- 若反驳对方撤三申请,需提交自身商标使用证据。
撤三流程与时间节点
- 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材料;
- 通知答辩:商标局通知被申请方(原商标注册人)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
- 审查裁定:商标局审核证据,若未使用或证据无效,则撤销商标并公告;
- 复审救济:被撤销方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或向法院起诉。
关键时间点:
- 撤三申请无官方时限,但需确保目标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 被申请方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放弃。
注意事项
- 证据有效性:
- 需证明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未使用,中断使用不满足条件;
- 象征性使用(如仅用于内部文档)通常不被视为有效使用。
- 正当理由抗辩:
若商标因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未使用,可提出不撤销的理由(需举证)。
- 部分撤销:
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中部分类别未使用,可申请撤销该部分。
- 恶意撤三风险:
虚构证据或滥用撤三制度可能构成恶意诉讼,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使用证据,撤三申请一定会失败吗?
解答:不一定,需审查证据是否符合“真实、合法、有效”的要求,仅提供单一年份的使用证据,或证据与核定商品/服务无关(如服装商标仅用于宣传海报),仍可能被撤销。
问题2: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注册人能否重新申请相同商标?
解答:可以,商标被撤销后,原注册人可立即重新申请相同商标,但需确保重新注册后规范使用,避免再次因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