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多由在先权利人、竞争者或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针对近似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定义:已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人,或对争议商标享有其他在先权益(如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的主体。
动机:防止新商标与其在先权利冲突,导致消费者混淆或稀释自身品牌价值。
示例:
- 阿里巴巴集团曾对“阿里叔叔”“阿里爷爷”等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恶意模仿“阿里巴巴”品牌,易造成公众混淆。
- 苹果公司对“苹果”图形商标的近似设计提出异议,以保护其品牌识别度。
直接竞争对手
定义:与异议商标申请人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动机:通过异议阻止竞争对手扩大品牌影响力,或抢占市场先机。
示例:
- 老干妈公司对“老干爹”“老干娘”等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自身品牌高度近似,可能误导消费者。
- 腾讯曾对“微信”相关的衍生商标(如“微讯”“威信”)提出异议,以巩固社交领域品牌优势。
公共利益或行业组织
定义:认为商标违反公共秩序、社会道德或行业规范的机构或个人(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
动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或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良文化导向、通用名称垄断等。
示例:
- “微博”商标争议:早期“微博”作为通用名称被广泛使用,新浪通过异议程序成功将其注册为商标,但后续因“微博”一词的公共属性,部分争议仍持续。
- 地理标志保护:如“景德镇”瓷器、“西湖龙井”茶叶等地名商标,常被当地行业协会异议,以防止滥用。
恶意抢注者或职业商标贩子
定义:以囤积商标牟利为目的的个人或机构,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或公共资源。
动机:通过异议打压同行抢注行为,或主动清理市场中的“垃圾商标”。
示例:
- 小米公司曾遭遇大量抢注商标(如“小米到家”“小米优品”),通过异议程序维权。
- 职业商标贩子注册“科比”“梅西”等名人姓名商标后,被权利人或公众异议驳回。
消费者或普通公众
定义:认为商标可能误导消费、侵犯文化传统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个人。
动机:保护自身权益或社会价值观。
示例:
- “叫了个鸡”商标争议:因名称低俗被网友投诉,最终被监管部门驳回注册。
- 红色五角星图案:因涉及政治象征,普通公民可对其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主体分类对比表
异议主体类型 | 常见动机 | 法律依据 | 典型案例 |
---|---|---|---|
在先权利人 | 防止侵权、混淆 | 《商标法》第30条 | 阿里巴巴异议“阿里叔叔” |
竞争对手 | 遏制市场竞争 | 《商标法》第30条 | 老干妈异议“老干爹” |
公共利益/行业组织 | 维护公序良俗、通用名称 | 《商标法》第10、11条 | “微博”通用名称争议 |
恶意抢注打击者 | 清理囤积商标、遏制投机 | 《商标法》第31条 | 小米异议抢注商标 |
消费者/公众 | 抵制误导性商标、保护文化传统 | 《商标法》第10、32条 | “叫了个鸡”低俗名称 |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商标异议需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A1:根据《商标法》,异议期为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商标将获准注册。
Q2:如果异议失败,还能继续维权吗?
A2:可以,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