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一次用尽指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合法售出后,他人可自由使用或转售,专利权人
专利权一次用尽的定义
专利权一次用尽(Doctrine of First Sale)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产品首次合法投入市场后,其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即告“用尽”,无权再对该产品后续的转售、使用或处置行为主张权利,该原则旨在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商品自由流通的需求,防止专利权过度干预市场交易。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国家/地区 | 法律依据 | 是否承认一次用尽 | 例外情形 |
---|---|---|---|
中国 | 《专利法》第75条 | 承认 | 仅限合法来源产品 |
美国 | 判例法(如1908年Boesch v. Graff案) | 承认 | 平行进口可能受限 |
欧盟 | 《布鲁塞尔Ⅰ条例》 | 有条件承认 | 区域外平行进口需协商 |
日本 | 《专利权法》第69条 | 承认 | 改装后转售可能侵权 |
核心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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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仅针对已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如正品手机、药品),不适用于侵权产品。
- 适用行为:转卖、赠送、质押等流通环节,不延伸至生产或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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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限制
- 部分国家承认“国际用尽”,允许平行进口(如中国);
- 部分国家坚持“国内用尽”,禁止跨区域转售(如美国《专利疲劳法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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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 改装或重组:若转售前对产品进行拆解、重组(如手机刷机后二次销售),可能侵犯专利权;
- 限量/定制商品: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限制转售(如奢侈品限量款)。
示例说明
- 案例1:华为在中国销售的专利手机,消费者购买后通过二手平台转卖,华为无权因转售行为主张侵权。
- 案例2:苹果公司在美国销售的iPhone,若经销商将其进口至欧洲转售,苹果在欧盟成员国通常无法阻止(欧盟承认区域用尽)。
与其他权利的对比
权利类型 | 用尽规则 | 关键区别 |
---|---|---|
专利权 | 一次用尽 | 仅约束首次销售后的流通环节 |
商标权 | 可能多次用尽 | 需保证商品质量不受损(如二手奢侈品需保留原商标标识) |
著作权 | 部分用尽 | 数字作品复制可能受发行权限制(如电子书转售) |
意义与影响
- 促进商品流通:避免专利权垄断二手市场,降低交易成本;
- 平衡利益分配:确保专利权人通过首次销售获利,同时保障公众自由交易权利;
- 抑制价格歧视:限制专利权人通过划分市场实施差别定价(如药品跨国高价销售)。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平行进口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
- 中国:合法平行进口不侵权(如欧洲版奶粉在中国转售);
- 美国:若产品来自美国境外且未授权,可能违反《关税法》或州法律;
- 欧盟:区域内允许平行进口,但对非欧盟国家产品需个案判定。
问题2:租赁专利产品是否受一次用尽原则保护?
解答:
- 一般规则:租赁属于“使用”行为,专利权一次用尽后,承租人可合法使用;
- 例外情形:若租赁涉及大规模商业性出租(如共享专利设备),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销售”,需专利权人许可。
(注:具体需结合租赁合同条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