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该条款旨在规范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避免将多件无关的发明捆绑申请,同时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多项发明合并申请。
关键概念解析
概念 | 说明 |
---|---|
单一性原则 | 每件专利申请应围绕“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禁止将无关的多项发明合并申请。 |
总的发明构思 | 多项发明需具备技术关联性,同一技术领域、功能互补、结构相似或共享核心技术。 |
允许合并申请的情形
以下情况可视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示例:申请“一种带橡皮的铅笔”时,可同时包含“铅笔”和“橡皮”的独立权利要求,两者属于同一产品。
- 并列技术方案
示例:申请“一种节能灯”时,可同时包含“LED灯”和“荧光灯”两种实施方案,共享节能目标。
- 产品与专用设备
示例:申请“一种太阳能板”时,可同时包含“太阳能板”和“专用安装支架”的权利要求。
- 方法与产品
示例:申请“一种净水方法”时,可同时包含“净水设备”的权利要求,两者配套使用。
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分开申请:
| 情形 | 示例 |
|||
| 无技术关联的多项发明 | 申请“铅笔”时,加入“橡皮擦”但两者无结构结合。 |
| 不同类别的独立创新 | 申请“无人机”时,加入“遥控器”但两者无功能协同。 |
| 用途完全不同的产品 | 申请“运动鞋”时,加入“登山包”但两者无共同技术。 |
违反单一性的法律后果
- 审查阶段:
- 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会发出《分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条件的部分拆分为单独申请。
- 分案期限: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分案。
- 授权后:
若合并授权的专利实际包含多项无关发明,可能被宣告无效。
国际对比:单一性规则的差异
国家/地区 | 单一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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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严格限制合并申请,仅允许“总的发明构思”关联的多项发明。 |
美国 | 允许“继续申请”(Continuation),可多次提交关联发明。 |
欧洲 | 需证明多项发明具有“单一发明构思”或“技术贡献同一性”。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判断多项发明是否属于“总的发明构思”?
解答: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技术关联性:多项发明共享核心技术或解决同一技术问题(如“智能手机”与“配套充电装置”)。
- 功能互补性:多项发明组合后形成完整技术方案(如“电动牙刷”与“替换刷头”)。
- 同类扩展:多项发明属于同一类别且技术逻辑一致(如“折叠自行车”的不同折叠结构)。
问题2:分案申请是否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解答:
- 时间限制:收到《分案通知书》后2个月内必须提交分案申请。
- 次数限制:分案申请可多次进行,但每次分案仅限针对原申请中未被授权的部分。
- 费用:分案申请需重新缴纳申请费,且分案后的专利保护期独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