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后若未按期提交申请或不符条件,依专利法实施细则,优先
优先权的基本概念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及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申请人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时,可享有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其核心作用在于为申请人争取技术公开前的缓冲期,避免因不同国家审查周期差异导致技术被他人抢先申请。
优先权被视为撤回(视撤)的情形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110条,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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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副本
- 国内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15日内提交;
- 外国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 未按期提交且未请求恢复权利的,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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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文件未签字/盖章、未标注申请号/申请日、内容与优先权声明不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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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声明存在实质性缺陷
错误标注首次申请的国家/地区、申请日或申请类型(如将发明优先权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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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优先权期限
首次申请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后补交文件,即使文件合格也丧失优先权。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情形 | 后果 | 救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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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交文件 | 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申请继续审查 | 不可恢复,但可删除优先权声明 |
文件不符合要求且未补正 | 优先权视为撤回,申请整体失效 | 需在收到审查意见后2个月内补正,逾期无法挽回 |
优先权声明错误 | 需修正声明并提交合规文件 | 修改后符合条件可保留优先权 |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某企业通过PCT进入中国,未在优先权期限(自国际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中国专利申请,后期补交时已超期,导致优先权失效。
案例2:申请人主张外国优先权,但提交的英文文件未附中文译文,审查员认定文件不合规,最终视为撤回。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优先权视撤后能否重新提交申请?
解答:
若因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撤回导致申请失效,原申请日已公开的技术方案将进入公知领域,此时需重新准备申请材料,但可能因丧失新颖性被驳回,建议在收到视撤通知前主动撤回原申请,重新提交并正确主张优先权。
问题2:如何避免优先权文件被认定不合格?
解答:
- 核对形式要件:确保文件签字/盖章完整,标注首次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
- 翻译要求:外国文件需附中文译文,译文须与原文内容一致; 一致性**:优先权文件应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发明内容等实质对应;
- 及时提交:通过专利电子平台提前上传文件,避免逾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