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依据《商标法》规定保护公共利益及
什么是“撤三”申请?
“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一种制度,当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时,他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以清除闲置商标资源,避免恶意囤积。
申请“撤三”的核心条件
条件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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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未使用 | 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商标未在核定商品/服务上投入实际商业使用。 |
无正当理由 | 未使用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法定豁免情形(详见下文)。 |
针对他人注册商标 | 申请人需证明被撤销商标属于他人所有,且自身与该商标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如竞争关系)。 |
哪些情形属于“未实际使用”?
- 完全未使用:商标注册后从未在核定商品/服务上投入使用。
- 中断使用超三年:曾经使用过,但已连续停止使用满三年。
- 象征性使用:仅维持注册效力的形式使用(如少量销售后无后续动作)。
- 变更商品/服务类别:实际使用范围超出注册类别,且未在原类别中使用。
哪些理由属于“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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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 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
政策限制 | 如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某类商品/服务流通(如烟草专卖政策)。 |
权利人主观障碍 | 商标权人因破产、清算等客观原因无法使用。 |
其他合理原因 | 需提供证据证明未使用非主观恶意(如技术升级导致原产品停产)。 |
申请“撤三”的流程
- 准备证据:收集被撤销商标未使用的证据(如市场调查报告、第三方使用声明等)。
- 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 商标局审查:商标局通知被申请人(商标权人)限期答辩并提交使用证据。
- 裁定结果: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答辩或证据不足,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
法律后果
- 商标被撤销:自撤销决定生效后,该商标专用权终止,任何人可自由使用。
- 复审与诉讼:被撤销方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申请“撤三”一定能成功吗?
答:不一定,若被申请人能提供近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记录等),或证明未使用有正当理由,则“撤三”申请可能被驳回。
问题2:如何应对他人对我的商标提出的“撤三”申请?
答:需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提交答辩,并提供以下证据之一:
- 近三年内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如发票、包装、宣传资料);
- 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