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若与已注册或初审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易致混淆,商标局可驳回,但
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核心适用条件
对比维度 | 具体要求 |
---|---|
商品/服务类别 | 需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判断标准) |
商标状态 | 需存在“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期”的在先商标 |
商标相似度 | 需达到“相同”或“近似”(文字、图形、组合等整体视觉效果足以导致混淆) |
法律后果
- 驳回申请:商标局直接作出驳回决定,不进入公告程序。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 例外情形:若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共存(需提交书面协议),可突破此条限制。
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区别
条款 |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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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重点 | 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 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
驳回类型 | “绝对理由驳回”(如缺乏显著特征) | “相对理由驳回”(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
抗辩空间 | 无抗辩余地 | 可通过协商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 |
典型案例
案例1:近似商标被驳回
-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朗天”商标(第9类计算机设备)
- 引证商标:“朗科”已注册(第9类计算机设备)
- 结果:因“朗天”与“朗科”构成近似,且商品相同,被驳回。
案例2:不构成近似获准注册
-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乐拼”玩具商标(第28类)
- 引证商标:“乐高”已注册(第28类玩具)
- 结果:因“乐拼”与“乐高”整体差异明显,且消费群体可区分,获准注册。
实务建议
- 商标检索:申请前需全面检索在先商标(包括已注册、初审公告、异议中商标)。
- 风险规避:避免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
- 共存协议:若需突破冲突,可尝试与在先权利人达成书面共存协议。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被第三十条驳回后,如何挽救?
解答:
-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提交证据证明商标差异或商品不类似;
- 若在先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可申请撤销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与在先权利人协商转让或授权,消除冲突后重新申请。
问题2: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类似”?
解答:
-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如第25类服装与第23类纱线不类似);
- 结合商品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智能手表”与“传统手表”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 商标局审查标准以实际使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