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51条恢复专利权条件:未缴年费/滞纳金,6个月内补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专利权授予前,针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若他人已实施或准备实施该技术,申请人可主张合理费用。
专利法第51条的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类别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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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仅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包含发明专利) |
时间范围 | 专利申请日之后、专利权授予之前(即审查期间) |
行为要件 | 他人已实施或准备实施与申请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
权利基础 | 专利申请最终需通过审查并被授予专利权(若被驳回则无法主张权利) |
费用主张依据 | 需证明他人实施行为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一致性,且费用需“合理”(非赔偿性) |
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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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需实质审查,授权周期长,其临时保护需通过《专利法》第68条(临时保护期)另行主张,与第51条无关。 -
“合理费用”的界定:
- 通常参照技术许可费用或实际损失计算;
- 需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不能单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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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申请人需证明:
- 他人实施了与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
- 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后、授权前。
- 申请人需证明: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发明专利在公开后、授权前被他人实施,能否依据专利法第51条主张权利?
解答:
不能,专利法第51条仅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在公开后、授权前的临时保护需依据《专利法》第68条,通过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维权,但需最终获得授权。
问题2: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他人继续实施相同技术,原申请人还能否主张权利?
解答:
不能,专利法第51条的适用前提是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若被驳回,则自始不享有专利权,他人实施技术不构成侵权,原申请人无权主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