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乔丹”商标争议,2016年最高法明确姓名权保护,成中国商标里程碑判
案件背景
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PDA”商标的纠纷案,某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PDA”商标,用于掌上电脑产品,随着市场发展,“PDA”逐渐成为此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公众普遍使用该词汇指代掌上电脑,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引发诉讼,此案被称为“中国商标第一案”,因其首次明确“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原则。
争议焦点
争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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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 | “PDA”最初为英文缩写(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具有显著性,但后续因市场普及失去区分性。 |
通用名称化 | 法院认定“PDA”已演变为指代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丧失商标专属性。 |
公共利益与公平竞争 | 允许一家企业垄断通用名称会损害行业公平竞争,限制其他企业合理使用。 |
法律依据与判决
- 《商标法》第十一条: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司法实践:法院参考国际案例(如“Aspirin”通用名称化),认定“PDA”因公众广泛使用成为通用名称,应撤销商标。
- 判决结果:维持商评委决定,撤销“PDA”商标。
案件意义
- 明确通用名称标准:首次以司法判例形式界定“商标通用名称化”的审查规则。
- 防止垄断公共资源:避免企业通过注册商标独占行业通用术语,维护市场公平。
- 推动商标法完善:为后续《商标法》修订(如2013年明确“缺乏显著特征”条款)提供案例支持。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商标的“通用名称化”?
解答:指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因长期广泛使用或公众认知变化,逐渐演变为指代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如“PDA”代表掌上电脑),导致其丧失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问题2:企业如何避免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
解答:
- 强化品牌标识:在宣传中突出商标而非产品类别(如强调“可口可乐”而非“碳酸饮料”)。
- 规范使用场景:避免将商标用于描述产品功能或特性(如“PDA”被用于直接指代产品类型)。
- 法律维权:对他人将自身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