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明确禁止将国家名称、国际组织标志、官方标志及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解析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禁止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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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国际组织标志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相同或近似的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WTO)的官方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
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 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其他禁止情形 |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组成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但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
法律后果
- 禁用情形:上述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 例外情况:若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例外允许注册(如“五粮液”中的“粮食”成分描述)。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中包含国徽元素但已注册多年,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与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已注册的此类商标属于违法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宣告后,权利人需停止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2: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或“有不良影响”?
解答:
- 欺骗性:若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性质、产地或质量产生误认,雪山啤酒”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产自高寒地区。
- 不良影响:包括政治敏感、宗教歧视、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例如涉及不当地图轮廓、历史事件或负面文化符号。
判断时需结合社会常识、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