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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十条一款二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

商标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十条一款二是什么


立法目的

  1. 维护国家尊严:避免将外国国家象征用于商业用途,防止对其他国家主权的不尊重。
  2. 防止混淆:防止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服务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存在关联。
  3. 国际条约义务:履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中关于国家标志保护的义务。

适用范围

禁止情形 具体示例
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 “美国”“日本”“France”等国家名称(中文或外文)及其翻译;“美利坚”“大不列颠”等别称。
同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 五星红旗(中国)、米字旗(英国)、星条旗(美国)等图形;红底加镰刀锤子(外国政党标志)。
同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相同 “国务院”“外交部”“FBI”等名称或徽章;“中南海”“钓鱼台”等特定地点名称。

法律后果

  1. 禁用情形:违反该条款的商标禁止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2. 行政处罚:擅自使用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甚至罚款。
  3. 民事责任:若造成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 案例1:某企业申请“PARIS”商标被驳回,因与法国首都名称及埃菲尔铁塔图形近似。
  • 案例2:某服装品牌使用“UN”图案(联合国标志),被认定为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案例3:某公司注册“白宫”商标被无效,因与美国总统府名称及建筑标志冲突。

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包含外国地名(如“纽约”“富士山”),是否一定被禁止?
解答

商标十条一款二是什么

  • 例外情况:若地名属于“通用名称”(如“喜马拉雅”用于登山用品),或经外国政府同意(如授权合作品牌),可能被允许。
  • 一般规则:单纯使用外国地名仍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非直接违反第十条,需结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综合判断。

问题2: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具体指哪些?
解答

商标十条一款二是什么

  • 典型示例:中南海(中国政府办公地)、天安门广场(北京标志性地点)、长江大桥(武汉地标)等。
  • 判断标准:具有全国性政治意义或广泛公众认知的地点名称,而非普通地理名称(如“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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